关于《包头市稀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023-02-07 包头市工信局1400
核心提示:   一、背景依据  稀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稀土产业是包头优势特色产业。由于稀土行业一直缺少科学客观的定价形成机制,没有形成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交易市场,我国稀土原料虽然供应世界需求量的90%左右,但没有市场价格“话语权”,成为我国稀土业发展过程中的“短板”。为了改变这种局面,2011年5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政字﹝201
   一、背景依据
  稀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稀土产业是包头优势特色产业。由于稀土行业一直缺少科学客观的定价形成机制,没有形成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交易市场,我国稀土原料虽然供应世界需求量的90%左右,但没有市场价格“话语权”,成为我国稀土业发展过程中的“短板”。为了改变这种局面,2011年5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政字﹝2011﹞131号),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联合内蒙古高新控股、新华社指数中心以及各大知名稀土企业集团等中央及地方大型企业和机构14家共同出资组建了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稀交所”)。
  为了促进稀土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稀交所的电子平台交易功能,增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鉴于国内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行业均无可依照的相关法律、法规现状,我市亟需制定政策性文件,规范监管稀土交易市场各主体的业务活动。
  二、出台过程
  2019年初,按照市领导批示成立了由市工信局、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组成的“稀土交易所交易规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成立后拜访了著名经济学家和大宗商品、期货证券领域的专家学者,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流通分会的专家和领导,听取他们对稀土交易立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课题组实地考察了大宗商品标杆交易场所——广西糖网和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并与两地主管部门领导及交易所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听取他们推进交易市场建设的经验以及对稀土交易立法的建议。
  调研活动结束后,对立法调研活动进行了总结,起草了《包头稀土交易立法调研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申报市人大列入立法项目库,考虑到人大立法需要一个较长程序过程,所以提请市政府先行研究出台稀土交易规范性文件,然后继续推进人大立法工作。并于8月初形成了《管理办法》草案初稿,召开了专门会议,对《管理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了研究讨论和修改,形成了《管理办法》草案二稿。课题组还就《管理办法》二稿草案广泛征求市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办、司法局、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报送市政府。
  2019年11月28日,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关于《管理办法》的市长办公会,市发改委、工信局、金融办、商务局、、司法局、人大、财政局、审计局以及稀土高新区、市政府法制科等单位领导参加会议,对《管理办法》报批稿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讨论,会后起草小组根据市领导指示及各单位的建议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审议稿。
  2020年1月19日,市政府2020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包头市稀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会议强调,制定出台《包头市稀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完善稀土服务体系,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推动交易所升级为国家级交易平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完善的《包头市稀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包府发〔2020〕7号)文件正式颁布施行。
  三、制定目的
  建设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稀土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包头稀土交易市场有序经营和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争议的处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阐明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明确规定交易所的运营和管理及通过交易所平台所进行的业务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共8条。规定了各市场主体(交易所、展业机构、交易商)的定义、职责、业务范围和基本规范。明确稀土交易所是注册在包头的稀土产品的电子交易平台,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交易各方利益;稀土企业和其他主体自愿进入稀交所从事稀土交易;展业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三章“交易行为”,共13条。主要规范稀交所的基本交易方式、交易品种,规定了基本业务规则和制定业务规则、管理办法所要遵循的要求,修改业务规则及办法要报备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特别强调了交易商、展业机构必须按照业务规则、管理办法开展业务,诚信交易、平等竞争,将诚信予以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第四章“争议的处理”,共3条。明确了各市场主体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的处理机制和方式。有自行协商、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6条。组建由市工信局、金融、商务、行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稀土交易促进委员会,明确了成立稀土交易促进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目的,规定了交易所业务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了交易所董、监、高的聘任要求,规定交易所重要信息、数据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交易所应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五、涉及范围
  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
  参与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各项业务活动的企业和其它主体。
  包头市稀土交易市场的行业、业务等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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