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稀土尾液私自生产稀土,将废水直接排放至土壤、小溪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间,寻乌县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寻乌县文峰乡某某村开展“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在项目区内进行稀土资源回收,后因政策调整和“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于2013年6月将项目区生产生活设施予以拆除,并全面关停取缔。
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文峰乡某某村山上,兴建简易母液池、草酸池、沉淀滤架,收取稀土母液,利用草酸沉淀的方式,生产水稀土,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土壤、小溪。被告人钟某某将生产的水稀土销售给潘某,获利人民币14800元。经鉴定,总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总铅3.28 mg/L、总铊0.0065mg/L、总锰14.44 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III类)》规定的排放标准64.6倍、64倍、143.4倍。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部分草酸、水稀土,被告人钟某某亲属于2017年9月25日向寻乌县人民检察院退出非法获利款人民币1480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排放含铅、坨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含锰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